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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签问题

江苏-无锡 06-22 08:58  悬赏 0  发布者:小小人事 给我留言  回答:(2)
1、我司某员工为派驻外地的销售人员,2012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我于5月29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邮件形式),他邮件回复同意。我于6月12日快递给他空白劳动合同,快递单上注明“劳动合同”字样
2、公司于6月21日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真感叹我司领导的决策)
请问:如果到6月30日公司还没有收到员工寄来的续签合同,公司能否视其未主动不续签?劳动关系至6月30日自然终止?我司也不需对该员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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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22 09:37
如果你把盖好章的空白合同给他。那如果解除劳动合同,那就是违法解除。如果你给的空白合同没有公司的盖章,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你能举证是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2012-06-22 10:09
证明力不够的,最好打的那话录音,如果对方明确不签的话可以视为不续签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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