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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公司以让我个人缴纳辞职前社会保险金为由扣我的档案

 06-27 16:27  悬赏 0  发布者:晓晓木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咸阳 回答:(5)
我在2009年6月从公司请假回家,半个月后打电话询问被公司口头告知暂时不用过来,然后2010年5月份打电话让我回公司(公司单方面说,这个电话是我家人接的,但家里根本没接到,而且当时公司很多人和我有电话和QQ联系,都没提过让我回去),接着2010年7月公司就发了份文说我不按公司规定,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要辞退我,到2010年8月份,我到公司办理辞职,但我未签字。公司一直到现在都不给我档案,让我补交从2009年7月到2010年8月的养老、医疗、公积金部分的钱,一共8000多,但其间公司工资给我发到2010年7月。我觉得这个8000多不应该交,但公司又拖着不给我档案。这部分钱是否应该公司承担?我能不能起诉公司无故辞退我,还扣我的档案?能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吗?胜算大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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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6月27日 20时25分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追问:

谢谢您!
我还有几个问题咨询下:
1、有没有哪条法律条文规定在公司没有正式辞退我之前必须给我缴纳社会保险金的?
2、公司这样单方面下文说我严重违反公司纪律(我确实没违反,但我提供不了证据),是否合理?公司能不能以这点让我自己负担期间的社会保险金?
和公司协商了很久,他们一直在以各种理由推脱,档案的事已经影响了我很多事情了……麻烦您了!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27 16:36
你不必承担个人社保部分的费用;
若和单位协商不成,直接诉请法院要求归还档案;
追问:

谢谢您!!!
但现在公司以那份我违反纪律辞退我的文件为由,要求我补交,前前后后拖了快2年了,这个直接起诉法院胜算大吗?有没有过了时间?而且公司现在让我连期间的公司缴纳部分也一并承担

回复时间: 2012-06-27 18:15
你好,伟天律师事务所公司与证券业务部刘晓恩部长为你解答:
对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我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由其承担补缴你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具体途径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2012-06-27 21:18
应当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2-06-28 10:04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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