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为了保障员工和公司的利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可否再签订一份用工合同

山东-烟台 07-17 16:15  悬赏 0  发布者:马其顿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们是生产型企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但也有部分老员工。为了公司和员工的利益,要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又担心给员工参保了以后工作不长久辞职,会留下后续问题。请问一下,在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同时,和员工再签订一份有期限的用工合同,加以违约限制员工的流动性,这份用工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补充:
劳动部门出台的政策是强制性的,并且我们作为企业也愿意为员工缴纳保险。问题是,这种政策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很大的保证了员工的利益,但是企业的利益又能如何维护呢?本身缴纳保险对员工来讲是福利待遇,何况公司承担不小的一个比例。如果员工在签署了劳动部门的劳动合同,公司并给缴纳了保险的情况下,员工依然放弃保险档案,撂挑子走人,谁来为公司的利益来做保障,或者说,有什么方法来保障公司的利益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18 00:00
你好,难道你们没有订立书面用工合同吗?
追问:

签订了,只是想问一下,劳动部门出台的政策是强制性的,并且我们作为企业也愿意为员工缴纳保险。问题是,这种政策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很大的保证了员工的利益,但是企业的利益又能如何维护呢?本身缴纳保险对员工来讲是福利待遇,何况公司承担不小的一个比例。如果员工在签署了劳动部门的劳动合同,公司并给缴纳了保险的情况下,员工依然放弃保险档案,撂挑子走人,谁来为公司的利益来做保障,或者说,有什么方法来保障公司的利益呢?

回复时间: 2012-07-17 16:33
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回复时间: 2012-07-17 21:53
阴阳合同,不合法,无效
回复时间: 2012-07-18 12:44
限制员工流动性的条款应当是无效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福建福州
江苏无锡
浙江金华
最新回复律师
福建 厦门
人气:124245
安徽 合肥
人气:283255
广西 柳州
人气:71072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