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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2009年入职A公司,从第一份有期限到第三份无固定期限

广东-广州 05-27 19:4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劳动者2009年入职A公司,从第一份有期限到第三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签订的部门岗位均是“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2016年部门主管口头问劳动者是否愿意分流去其它部门任职文员,薪资不变。劳动者基于职业发展和专业因素口头拒绝。2017年4月公司书面通知该员工调岗去其他部门任职文员,薪资不变。劳动者以不同意无故变更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调岗,并应公司要求在调动单上签名注明“不同意调岗”。2017年5月公司以劳动者违反公司员工手册里员工职责中的“遵守上级为配合工作需要所在之职务调动,不得无故推诿”条款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劳动者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向仲裁机构申请公司要求赔偿2N+1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劳动者的要求是否合理?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PS:1、员工有签收员工手册。
2、劳动仲裁部门给出的说法是:要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要么公司举证确实是因为客观原因需要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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