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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性问题

广东-广州 08-01 00:15  悬赏 0  发布者:l_yh 给我留言  回答:(2)
当时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公司为免因每年调工资后需重新签订合同,统一采用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执行公司薪酬、绩效考核体系)",但广州市的最低工作标准提至1300元后,公司并没有重新签订合同,请问原本的合同是否应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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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01 00:20
原合同不是作废,是部份约定不适用。
追问:

我于2010年毕业后进入现职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接收户口,所以在合同中规定“乙方户籍调动,必须为甲方服务三年。如违约,必须赔偿公司为其办理人才引进期间所耗费的人工成本费和档案户口管理费合计八千元,并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办理户籍和档案的迁移手续。”
本月因为离职,公司要求赔偿8000/3的户口违约金(已为公司服务两年),不知该规定是否合理有效?恳请解答!谢谢!

回答: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公司可以以这样的理由向员工索赔,法定的企业可向劳动者索赔的条件要不是员工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要不公司为员工提供职业培训,员工签订服务期条款,服务期内员工单方解除合同,你公司这样的规定表面上虽然是双方约定,但是有不公平的成份在里面,因为人才引进期间所耗费的人工成本费和档案户口管理费也不用八千元那么多,对于显失公平的条款当然是不合理的,是否有效需经庭审认定,但不会支持那么多。

追问:

谢谢您的解答!这两天我也去一些相关部门咨询了一下,现在发现一个新的问题:关于户口的部分当时是和《劳动合同》一起签的一份“调动入户协议书”,是不是《劳动合同法》上的条款不再适用呢?
假如到时候我赔偿了户口违约金,要求把户口放在公司到原合同期满合理吗?因为我觉得既然叫“户口档案管理费”,前面两年我在公司工作所以不需要交纳,接下来的时间到合同期满我也交纳了管理费理应让我把户口继续放在公司吧?

回答:

不清楚你的“调动入户协议书”和谁签订及其内容,所以难以判断,“户口档案管理费”当初约定具有违约金性质,一旦你提前走就要赔偿对方,虽然不合理,但不能以支付相应管理费而要求户口继续存放那里。

追问:

人事部那边开给我去财务交费是写着“人才引进违约金”。“调动入户协议书”也是跟公司签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为维护我司用人计划的严肃性,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增长,更好地加强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XXXX公司(甲方)与申请户口调动员工(乙方)为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要如实介绍广州市户籍调动具备的资格条件,做好户籍调动的各项工作。
2.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介绍自己的情况,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资历证件,表明自己的入户调动意愿。
3.乙方在入职之前必须到甲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如体检不合格,甲方有权不予录用。
4.乙方户籍调动,必须为甲方服务三年。如违约,必须赔偿公司为其办理人才引进期间所耗费的人工成本费和档案户口管理费合计八千元,并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办理户籍和档案的迁移手续。如确实无法在短时间内迁移档案户口,自离职之日的下个月起向甲方交纳100元/月的户籍、档案管理费,并向甲方签署保证书。
5.乙方服务期未满离职,需退赔在职期间由甲方出资培训的学习费用和脱产学习的工资奖金等。

请问这样的话《劳动合同法》还适不适用呢?具体跟单位可以协商不赔偿还是减少赔偿费用呢?谢谢解答!

回答:

劳动合同法无明确规定这样不能约定,劳动合同法是调整雇主与雇员之间关系的法,因此这种关系都适用。你可以选择协商,协商结果难以预计,协商不成可仲裁。

回复时间: 2012-08-01 17:08
原来的合同不作废,工资的约定自动从1100调整到1300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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