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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用人单位的金钱纠纷

山东-临沂 04-20 18:05  悬赏 0  发布者:326181…… 给我留言  回答:(2)
各位律师好,现在我有个问题想咨询。我在市劳动局下属一个技校当过两年的临时工,今年辞职。在走时我带走了学校以“学生公务押金”为名的4000元钱。现在单位让我补回去,但是单位在我工作的两年期间内没有跟我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给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我是否能用这4000元钱补做我的养老保险?如果不把钱交给学校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因为自己并不是想贪污这部分钱,只是想讨回一些公道。请律师们给我一下解答和知道意见,这这里我谢谢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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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20 18:24
   带走?怎么拿到手的?私拿的还是经批准的.
回复时间: 2010-04-21 11:14
这样做不合适,你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再由单位赔偿你,而不是私自带走别人的公款。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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