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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员工工作期间出车祸

辽宁-大连 09-04 16:05  悬赏 0  发布者:dan711…… 给我留言  回答:(7)
您好,事情是这样的;员工53岁女性,在我公司做扫保工作,于去年6月入职,签订的劳务协议,8月3日被车辆撞倒,肇事方100%责任,在此期间,员工申请工伤未批准,现在员工起诉公司,请问,公司会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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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9-04 16:07
你好:由于你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9-04 16:57
由于你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270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9-04 21:08
没有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9-04 16:16
你好,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时间: 2017-09-04 17:30
由于你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9-04 17:54
双方是雇佣关系,不属于工伤。这种情况公司应当不承担责任,由肇事方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9-04 20:53
你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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