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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补偿

江西 05-07 18:23  悬赏 0  发布者:肖汉跃 给我留言  回答:(2)
叶菁,女,42岁,5年前在某公司应聘收银员,通过面试,也进行岗位培训。缴了600元收银担保金,公司至今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5月6日下班后,突然接到通知,让我第二天不用来收银了,三天内去餐厅报到,逾期视为自动离职。我找到公司领导协商,说明无意去餐厅工作,如果公司无法按排我收银,就解除我们的合同。公司拒绝我的请求。说不想做就是你自己辞职。我申请劳动仲裁,可仲裁的人也说公司有权调动我的工作,不能给与经济补偿。请问我能争取劳动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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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07 23:52
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变更工作岗位。
回复时间: 2010-05-10 21:50
力争争取。可委托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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