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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条款

上海 03-28 17:33  悬赏 0  发布者:hermit…… 给我留言  回答:(5)
当事人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想要离职,用人单位不予批准,以劳动合同上条款约定,如果双方沟通未达成一致,当事人应当持续工作6个月后再次提交辞职报告,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合理,有效?该条款是不是能认定为是只对用人单位有利的格式条款?是不是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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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3-28 17:40
劳动合同上的条款应该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动法规定递交书面辞职申请满30天就可离职。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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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3-28 18:09
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辞职并无经济补偿,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随时通知单位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8-03-28 17:43
递交书面辞职申请满30天就可离职。 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8-03-28 17:54
提前30天书面辞职,到期可直接离职
回复时间: 2018-03-28 18:21
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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