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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时间计算

陕西 11-23 13:43  悬赏 0  发布者:arong1…… 给我留言  回答:(2)
康律师,您好,我朋友现在有件事,遇到麻烦,想咨询一下。
     先在省内一城市上班近十年,后调动到省内另一城市工作,在05年调转时,因调入单位提说,要调社保,本人就到原单位和所在机关办理了养老金调转,当时没有人提示失业保险的调转,本人也并不懂这方面的事情,单位怎么要求,就怎么做。
    近期,现单位进行改制,员工买断,办理失业保险,结果在计算失保缴费时间时,只计算了新单位,原单位的时间没有计算。现单位推说是本人没有及时办理调转,现在无法续接,要么找失业中心问问。找到失业中心,他说谁说让你找,找谁去,态度傲慢。
    我就是请问一下,当时没续接,但这次办理失业证时,单位说有疑问让签写,我朋友也签了,也到原单位开了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并出具了历年失业缴费手册。
    我想咨询一下康律师,怎么才能把缴费年限续接。现在的机关,都是大爷。拜托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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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23 14:03
这个问题你只能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保中心咨询。
回复时间: 2012-11-23 16:44
你好,失业保险金不是从失业的当天就开始算起的,而是从进行失业登记的时间开始算,也就是说,从失业之日到失业登记之日的时间内,失业者既得不到原单位发放的工资,也得不到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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