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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劳动法40条解除合同员工可以得经济补尝金吗

广东-中山 06-05 17:17  悬赏 0  发布者:ag2002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和公司从2012年1月30曰签订5年合同,到2017年4月1日签订第二次合同,到2018年4月1曰到期后公司以调岗和不安排工作想我自离,(我是司机,公司调我去做厨工)我不同意,之后我要求公司签无固定期合同,公司拒绝,接着公司出终止合同通知书给我签,上面写着我向公司提出不续签,我没签,次日公司就邮寄给我,接着我去劳动部门投,之后发现第一份和第二份合同是用关联不同单位签的,但法人、电话、地址、工作都是一样,劳动部门人说这样就是两个单位签的合同,不能连续算,不能签无固定期合同,补尝也只按最后一次合同计算,叫我和公司协商,于是我回公司办了离职,在公司写了一份(合同期满,因公司不能在原来工作岗位安排工作,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之后结了工资,补尝只给1800元,我平均工资3500,工作6年,之后公司出居了一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以劳动法第四十条解除的。这样我还以去仲裁讨回未足额的经济补尝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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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6-05 20:59
发生劳动纠纷 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8-06-06 09:22
发生劳动纠纷 可以到当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8-06-06 15:25
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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