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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急!又是一个被炒的!!29号上庭了!

江苏-扬州 12-15 16:18  悬赏 20  发布者:154259……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去年10月进一家公司上班,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签订的合同文本却没有将我前三个月试用期算在合同期内,合同是单位写好了叫我签名的,一签就是三年的合同(合同期08年1月1日-11年13月31日),可是11月初单位就突然解雇了我,单位补发了一个月工资,可是我怀疑是单位恶意违约,我申请了仲裁,可是仲裁劝我调解,不太支持我的索赔请求! 
我申请补偿试用期超出部分的工资不过分吧,工作了一年我要求一个月的补偿不过分吧,我要求10个月的年终奖很合理吧! 
还有,转正后每个月只加了300元每月的餐费补贴,我在要求补偿试用期的工资的时候能不能算在基数里呢?餐补是在工资条上体现的,那些超过个调税的还要交税的。

请提供一些专业意见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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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12-15 20:14
你有权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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