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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条款

浙江-温州 06-17 23:11  悬赏 0  发布者:aa5577 给我留言  回答:(1)
1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问题补充:
本人工作7年2001.1月-2009.1月 都没拿到节假日加班费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个怎么判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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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6-18 10:13
说的很清楚呀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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