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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劳动合同上诉状继续上诉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江苏-苏州 01-09 23:29 悬赏 10 发布者:Leeswo…… 给我留言 回答:(2) 原告:李明,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
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正街442号附17号
被告一:上海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派遣单位)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郭娟 董事长
被告二:荷兰精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蔡伦路80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IWAN 首席代表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88元人民币;
2. 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判令两被告支付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二与原告确定用工关系后,与被告一一起三方共同签署了两份劳动合同和派遣合同,期限分别为:2008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0日,2010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0日;自2008年12月31日起被告一派遣原告至被告二处工作,职务为品质控制员(QC),约定税后工资为7933.66元每月。2011年9月被告二告知原告代表处要更换HR供应商,只需原告由被告一来包办劳动合同转移手续,过后被告二约原告于2011年10月12日一起去新的HR供应商处签署了代替以往用工关系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合同。2011年10月18日原告接到被告一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通知原告因被告二退回,被告一于2011年9月30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仲裁中被告一提供了原告的辞职信与被告二的退回通知,经笔迹鉴定是由原告签署的,故仲裁委以浦劳人仲(2012)办字第6347号裁决书结案,但是原告认为虽然辞职信和退回通知上的签名经笔迹鉴定为原告签署,因原告从未向被告一或被告二提出辞职,辞职信与退回通知上的原告姓名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误签的,理由如下:
一、原告从未写过辞职信,此辞职信不是原告起草的,是因为原告不会使用“为感”这样的措词,如果勉为其难的写辞职信,也会如实把原因写上去,不会模糊的写“个人原因”,另外只有原告的一个签名;
二、原告从未想过向被告一辞职,即使应被告二的要求更换HR供应商;
三、辞职信与被告一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矛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说明是被告一主动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因为原告辞职;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自己从未向被告一或者被告二辞职,被告一、二为了规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意让原告签署其他文件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误签了自已的姓名,不是原告真实的意志表达,实际原因是被告二要更换HR供应商,外服主动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现原告不服裁决书结果,特向贵院提出起诉。
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正街442号附17号
被告一:上海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派遣单位)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郭娟 董事长
被告二:荷兰精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蔡伦路80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IWAN 首席代表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88元人民币;
2. 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判令两被告支付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二与原告确定用工关系后,与被告一一起三方共同签署了两份劳动合同和派遣合同,期限分别为:2008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0日,2010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0日;自2008年12月31日起被告一派遣原告至被告二处工作,职务为品质控制员(QC),约定税后工资为7933.66元每月。2011年9月被告二告知原告代表处要更换HR供应商,只需原告由被告一来包办劳动合同转移手续,过后被告二约原告于2011年10月12日一起去新的HR供应商处签署了代替以往用工关系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合同。2011年10月18日原告接到被告一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通知原告因被告二退回,被告一于2011年9月30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仲裁中被告一提供了原告的辞职信与被告二的退回通知,经笔迹鉴定是由原告签署的,故仲裁委以浦劳人仲(2012)办字第6347号裁决书结案,但是原告认为虽然辞职信和退回通知上的签名经笔迹鉴定为原告签署,因原告从未向被告一或被告二提出辞职,辞职信与退回通知上的原告姓名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误签的,理由如下:
一、原告从未写过辞职信,此辞职信不是原告起草的,是因为原告不会使用“为感”这样的措词,如果勉为其难的写辞职信,也会如实把原因写上去,不会模糊的写“个人原因”,另外只有原告的一个签名;
二、原告从未想过向被告一辞职,即使应被告二的要求更换HR供应商;
三、辞职信与被告一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矛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说明是被告一主动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因为原告辞职;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自己从未向被告一或者被告二辞职,被告一、二为了规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意让原告签署其他文件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误签了自已的姓名,不是原告真实的意志表达,实际原因是被告二要更换HR供应商,外服主动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现原告不服裁决书结果,特向贵院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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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1-10 15:37
可以面谈。
- [江苏-苏州]
-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 207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1-10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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