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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方自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被劳动者起诉,怎样维权

湖南-长沙 01-08 10:52  悬赏 0  发布者:菰梦1083 给我留言  回答:(1)
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饭店根据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少服务五年……”的规定则认为:张某与饭店签订的二年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饭店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张某不再为饭店服务,则应赔偿饭店培训费1200元。在此之后,张某又多次与饭店交涉,得到的答复仍然是“要调离,必须交齐1200元培训费,否则,不能办理调离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向父母求助,凑齐了1200元,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张某无法接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给予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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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1-08 11:18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可以选择不续签
追问:

我想问的是,现在劳动者提出申诉,要求: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被诉人立即为申诉人办理调离手续;2、被申诉人返还申诉人1200元的培训费。那作为企业方,怎样起草答辩书呢?难道说答辩书是直接同意劳动者的全部要求吗?还是说可以提出新的协商方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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