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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

 01-25 19:19  悬赏 20  发布者:当天蝎遇到狮…… 给我留言 地区:广西-桂林 回答:(4)
(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部(物业公司) 同一家公司同一个老板。总公司的员工每周上班五天,周末双休!而物业部员工,每周上六天,休息一天。那么我想请问: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超过的要算加班费。公司没有给与所谓的加班费。我可以要到这部分加班费么?还有就是公司在员工3个月试用期间并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给员工购买保险,而只签了一个试用协议,我能不能要求公司把那试用期间3个月的保险买上或者把购买保险的金额退还给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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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1月25日 19时30分
你好,1、可以要求加班费。
      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补缴保险;
      3、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想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工资条,工作证等等,以便后期赔偿有据可查。
请采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25 19:45
你好,
1.你可以要求加班费;
2.你可以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投诉或者是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到当地的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1-25 21:48
可以主张加班费。
回复时间: 2013-01-25 21:59
1、可以要求加班费。
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补缴保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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