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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弹性工作制的疑问,恳请诸位法律人士为我解疑

 03-07 16:01  悬赏 0  发布者:gz8103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5)
感谢各位法律人士,恳请诸位法律人士为我解疑
      我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上写明:
    “甲方(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我本人)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每周工作时间为5日,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即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休息休假按照国家法律执行。
      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工作需要加班,经领导批准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调休。乙方如未经甲方批准或因其自身原因为完成工作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要求甲方对其延长的工作时间支付任何报酬。乙方延长劳动时间的补偿办法:经甲方批准乙方可在加班的次日补休,或集中调休,补休或调休时间与加班时间相同;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加班(如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春节),可按照加1补2的办法调休。
       公司顾问序列、营销序列、高级管理人员、技术序列适用于弹性工作制,不受每日工作8小时的限制。”
       本人岗位是市场部,虽然也算属于营销序列。但现公司要求我们实行6天工作制。要求我们周六要上班(开会),而不提高基本工资。 并在周末客人来访公司时,宣称我们是“自愿加班”。 
       这种情况,我们是否需按照所谓“弹性工作制”,在周六回公司上班呢?  
       我们的合法劳动权益是否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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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9年03月07日 16时19分
这是可以直接诉讼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3-07 16:16
你好,对于不满意的条款,可以协商处理
回复时间: 2019-03-07 16:18
可以协商处理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7973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3-07 17:51
最好协商处理。
回复时间: 2019-03-08 01:10
通常按照合同情况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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