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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赔偿问题

 12-18 09:38  悬赏 10  发布者:radoru……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1)
我合同于2009年1月中旬到期,公司考虑一些问题,决定不和我续签合同,并给了一份公司盖章的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声明。
我在这个公司共服务两年,当和公司人事讨论赔偿问题时,公司说按照新劳动法只能赔偿1个月的工资,但是我看了新劳动法,觉得应该赔偿两个月的薪水,希望律师能够耐心给我解答,非常感谢!


可以要求2个月的工资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规定。  
2008年12月17日 16时07分(黄律师)

经济赔偿金的起算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开始,所以 你应得到1个月的补偿金  
2008年12月17日 15时25分(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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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仔细看了新劳动法,觉得我合同到期从2008年1月1日算,已经超过1年了,对应相关条款,应该是赔偿1个半月的工资,到底以哪个为准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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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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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8年12月18日 17时22分
 合同到期,应该是赔偿1个半月的工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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