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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业春节假期上班工资补偿问题!!!

广东-江门 02-08 02:35  悬赏 0  发布者:timmy0……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现就职于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某间餐厅,于2012年5月份开始上班,但是用人单位一直都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本人还是个法盲)。现在有问题请教各位大律师,问题如何:
1.本人是否可以自动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2.根据最新的劳动合同法,本人是否可以要求索赔从第二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2012年5月-2013年1月)?
3.2013年法定的公众假期适合于餐饮业吗?
4.因为餐饮业的特殊性,常常需要在法定的公众假期照常工作,那么工资是如何计算?
5.2013年2月9日至2013年2月15日调休,放假7日。即2月9日(星期六,农历除夕)公休、2月10日(星期日,农历正月初一)、2月11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二)、2月12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三)为法定节假日,但是餐厅只是让我们全体餐厅员工2月9日休息,2月10日(农历正月初一)照常上班(3倍工资/日薪),2月11日强制要求各个部门3/1员工休息(抽签决定,被要求休息的员工当作正常休息,且没有补息),2月12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三)照常上班(但是没有法定的三倍工资)。餐厅这种做法适当吗?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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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08 08:40
(1)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2)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3)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
回复时间: 2013-02-08 08:53
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该赔偿你双倍工资差额,具体计算从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要注意一年的仲裁期限,超过一年的话,就不能获得支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没有购买社保的话一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3-02-08 09:47
可以要求索赔从第二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2012年5月-2013年1月)。
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单位拒不支付的,看到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投诉,要求支付节日加班费。
回复时间: 2013-02-10 23:34
餐饮业员工2月9号一天,也就是除夕有没有3倍工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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