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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半年 服务5年

 02-18 14:47  悬赏 10  发布者:lixiao……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西安 回答:(4)
我与现在的公司签订了培训半年,服务5年的服务协议,由于公司未建设好,半年培训期到期了依旧在外地又培训了4个月,没有签订别的协议和合同,请问一开始的服务5年合理吗?也不是多特殊的培训,就是跟着一起上班,看别人上班,自己学,现在公司已经把我调回来快一年了,我想辞职,但是公司说要赔偿在外培训的一切费用,包括餐补和住宿费等等(餐补不是在外地培训的人才有的,在公司内部的员工也都有餐补,我们在外培训的人和他们是同样的待遇),请问公司这么计算赔偿费用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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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2月18日 15时11分
如果一切费用都是单位出的,应该返还的。。。
追问:

谢谢,不是说“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吗?我们在外培新就是去总公司的厂子跟着上班,也没做什么培训,我觉得就是公司没建好把我们下放那儿的,就算该赔偿培训费,餐补是不是不应该赔偿呢,这个和不在外面培训的员工一样,都是按天计算餐补的,不能算是额外的福利吧

回答:

我认为应该返还,因为没有培训或者不培训也就没有餐补,单位也就没有损失。

追问:

不是,不培训也是有餐补的,因为公司还有一部分人没有出去培训,我们的餐补都是一样的

回答:

那就令当别论了。。。

追问:

如果我没有交赔偿金,公司可以扣留我的档案吗?

回答:

不可以的,两码事;但是混蛋单位很可能这么干的。

追问:

我除了赔偿住宿费和路费以外,别的应该就不用赔偿了吧,住宿费是不是也应该有凭证我才能交?公司说的还有单独的一笔培训费,也不知道有没有,这个我该不该给呢?

回答:

主要是培训费用,必须退的,其他的不是必须的,可以协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18 14:54
培训半年服务五年是您和公司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的,但是和不合理需要您自己衡量。
追问:

谢谢,但是我看到有这么一说“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使用法定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对用人单位来说,只有在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之外,又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我怎么可以区分公司用的是法定培训费还是专项培训费呢?

回答:

如果真如您所说不是专项培训费,而是人人都享有的培训,那这个约定也就另当别论了。

追问:

工人岗的人人都要出去培训,好几百人,因为在公司现在还在建设,没地方给我们上班,也没地方给这么多人住,本来约定的是培训半年,可是半年后依然没让我们回来,也没有说法,回来了大半年了,现在也没有定岗,说不具备独立上岗的条件,可是现在厂子还没建好,在外面培训也是天天去上班,没人管,更没人教,这能算是专项培训吗?

回答:

恩,确实有些问题。严格讲不应当属于专项培训。

追问:

那像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呢?

回答:

还要看公司都为你支付了哪些费用。

追问:

如果说不属于专项培训,那我们签的服务协议应该是无效的吧

回答:

至少是可撤销的。

回复时间: 2013-02-18 14:59
你好,和单位的约定合法有效。
追问:

谢谢,请问什么叫做“专项技术培训”呢?我认为我们只是每天去别的上班,真的没有人做培训,而且公司说的赔偿费用是不是应该有票据,不能他说多少就多少吧

回答:

依据你的叙述就不属于专项技能培训。

回复时间: 2013-02-18 21:49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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