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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医疗期结束的赔偿问题

上海 12-22 16:28  悬赏 0  发布者:andyzh……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 
2000年8月~~至今 在现在这家公司工作
我从2008年5月底开始请病假一直到现在
最后一份合同在2008年8月31日结束,2008年6月底公司通知我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但是在医疗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至今公司还没有和我续签合同

请问此情况下劳动赔偿如何计算?
我的理解是2000/8~~2009/1 ,共计8年6个月,公司首先要赔偿9个月的补偿金给我。另,2008/8~~2009/1 ,共计5个月,公司因未与我续签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在支付这5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再补偿5个月的工资给我。
所以我计算的补偿金是 : 我的月工资额 x  14 倍 
请问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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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12-22 16:39
应当是4个月的双倍工资,具体为月工资额×13.
回复时间: 2008-12-23 11:07
计算正确
回复时间: 2008-12-23 15:07
应从未签订合同的第二个月起计算双倍工资。
回复时间: 2008-12-24 17:10
是否能主张双倍工资有待商榷;
经济补偿应为一个半月;
可以争取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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