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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工资

 03-07 06:40  悬赏 0  发布者:yzl226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荆州 回答:(6)
我在私人企业上班,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但每个月只休两天,请问这合法吗?可不可以向老板要加班费,加班费怎样算?(计件工资是给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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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3月07日 07时59分
违法,可以仲裁主张加班费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07 06:50
如果你愿意加班,不存在不合理的问题,加班费必须应该给付的,加班费按照正常工资计算
追问:

这个问题不存在自愿的事,完全可以说是老板强加的,不信你去做做看。和老板谈判,如同讨米一样,有说话的资格吗?我现问是这合法不,劳动者应该工作几天?

回复时间: 2013-03-07 06:50
应当发放加班费,每个星期至少应当让你休息1日
回复时间: 2013-03-07 06:54
应当发放加班费,每周至少应当让你休息1日
回复时间: 2013-03-07 06:59
(1)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2)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3)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追问:

你说的很好,可在湖北哪儿,定额就是一个大问题,你知道是多少吗?谁来说了算?

回复时间: 2013-03-07 07:19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追问:

像这样的计件没有定额啊,做多少都是你自己的事。表面上也不存在老板按排加班的事,工会在政府里有,下面哪看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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