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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费与经济补偿金

广东-东莞 07-21 10:23  悬赏 0  发布者:mornin…… 给我留言  回答:(3)
本人在一家外资公司上班,合同工资约定为:底薪920元/月,绩效奖2000元/月,福利费500元/月,保密费500元/月,加班费计算以底薪为计算基数;现公司于2010年6月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说福利及保密费不能视为正常工资的一部分,只能按2920元/月给予计算补偿金,请问这样合法吗?另外,绩效奖数额是底薪的好几倍,造成加班费很低,这样合理合法吗?对于后者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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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21 10:33
不合法,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0-07-21 10:33
工资是按照全部总额计算。至于加班费的基数属于约定范围,是合理的。
回复时间: 2010-07-21 10:58
1.不合法;
2.不合法。
如需帮助,可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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