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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江苏-无锡 10-05 09:2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7)
你好,在公司工作三年三个月,八月六日请假未批,便自离,八月二十八日到公司补办离职手续,被告知九月二十二日领取退工单,领取完退工单之后发现上面所写离职日期为八月十五日(这个时间根本不在公司所在地,也没有书面委托他人帮忙办理离职手续),且终止合同原因是: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失业金无法领取。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可以获得赔偿金吗?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直接起诉?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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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0-10-05 09:41
和单位沟通协商,争取变更
回复时间: 2020-10-05 09:50
年利率超过24%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部分可以拒绝还款
回复时间: 2020-10-05 10:08
协商不成搜集证据申请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20-10-05 10:24
可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20-10-05 11:45
自离是不可以失业金的
回复时间: 2020-10-05 14:39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双倍补偿
回复时间: 2020-10-05 17:51
协商不成可以去起诉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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