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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是否有效

 05-01 00:16  悬赏 40  发布者:明天依然灿烂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和平区 回答:(10)
某一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从不向应聘来的人员索要与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在与应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中有一条为:“如果没有与原用人单位完全解除劳动关系的,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后果自负,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那么,这一条的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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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3946积分
回复时间:2013年05月01日 23时51分
应当有效。
追问:

那么,现在的用人单位就不承担连代责任了吗?

回答:

没有责任。

追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一条中,如果现在的公司和招聘来的人员,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条:不负责 的话,就能规避了这一条的风险吗?

回答:

应当可以。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01 05:32
有法律效力
回复时间: 2013-05-01 06:59
有些公司应聘时需要与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这是合理的,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责任。劳动合同中规定的那一条有效,因为个人不说明真实情况的话,新单位是没有过错的。
回复时间: 2013-05-01 11:23
你好。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所以,该合同的约定只能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果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还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可以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5-01 15:52
在公司与员工之间有效,但不能约束第三人。也就是说因此给其他公司造成损失,其他公司可不受该约定限制先该公司主张权利
回复时间: 2013-05-01 18:04
有法律效力
回复时间: 2013-05-01 20:53
有法律效力.
回复时间: 2013-05-02 15:13
有法律效力。
回复时间: 2013-05-03 18:23
有部分效力
回复时间: 2013-05-03 19:56
这个协议条款是有效的,是为了规避企业的用工风险,只要劳动者和前面单位无纠纷,一般不会出现问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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