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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是否有效
05-01 00:16 悬赏 40 发布者:明天依然灿烂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和平区 回答:(10)
某一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从不向应聘来的人员索要与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在与应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中有一条为:“如果没有与原用人单位完全解除劳动关系的,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后果自负,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那么,这一条的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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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3946积分
回复时间:2013年05月01日 23时51分
应当有效。
追问:
那么,现在的用人单位就不承担连代责任了吗?
回答:
没有责任。
追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一条中,如果现在的公司和招聘来的人员,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条:不负责 的话,就能规避了这一条的风险吗?
回答:
应当可以。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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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常州]
- 张 静律师
- 382848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5-01 05:32
有法律效力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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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5-01 06:59
有些公司应聘时需要与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这是合理的,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责任。劳动合同中规定的那一条有效,因为个人不说明真实情况的话,新单位是没有过错的。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5-01 11:23
你好。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所以,该合同的约定只能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果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还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可以电话咨询。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所以,该合同的约定只能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果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还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可以电话咨询。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5-01 15:52
在公司与员工之间有效,但不能约束第三人。也就是说因此给其他公司造成损失,其他公司可不受该约定限制先该公司主张权利
- [天津-和平区]
- 齐志龙律师 VIP
- 电话:15522318437
- 278228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5-01 18:04
有法律效力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5-01 20:53
有法律效力.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5-02 15:13
有法律效力。
- [天津-河东区]
- 刘秀章律师
- 838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5-03 18:23
有部分效力
- [天津-西青区]
- 王德民律师
- 281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5-03 19:56
这个协议条款是有效的,是为了规避企业的用工风险,只要劳动者和前面单位无纠纷,一般不会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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