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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辞退的经济补偿

广东-中山 01-04 09:09  悬赏 20  发布者:san8on……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在中山铁王应聘品检员该职位已工作了六个月,现该厂调我去福建铁王工作,我不愿意去。我找该厂人事科协商,科长说我不去就自动离职,别无选择。请问按劳动法我的劳动纠纷该如何处理?我能得到经济补偿吗?(我和该公司已签了2008-6-12到2010-6-11两年的劳动合同)


                                        谢谢各位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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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1-04 09:40
属于变更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变更的,属于违约,你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回复时间: 2009-01-04 09:12
变更工作地点 视为对合同的变更  你没有必要自动离职 首先违反约定的是单位
回复时间: 2009-01-04 12:06
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
回复时间: 2009-01-04 13:22
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09-01-04 19:31

 1、如果你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你可以拒绝厂里的不合理调动。2、如果厂里强行调动,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厂里的不合理做法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厂里支付你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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