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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期内能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广东-深圳 08-13 22:39  悬赏 20  发布者:深圳老头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09年12月份单位体检时发现患有白血病,在深圳二院确诊后并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于2009年12月27日出院,现继续进行门诊药物治疗,(出院已有8个多月),今年7月24日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病(职业性肿瘤),单位申报工伤认定后,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属地社保站说要等到治疗期结束后(2年后),才能要求进行伤残鉴定,且说治疗期是从诊断是职业病的那天开始计算。(那此前的住院治疗时间也不算治疗期吗?那又算什么呢?)根据《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使用说明:1 本标准规定的医疗终结时间,应按照本标准中相应的医疗终结评定依据,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为准。2、本标准尚未列出的职业病名单,其医疗终结时间,以治疗患者的最终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为依据,但最长时间不超过2年。以上两条都提到是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为准。那社保站的上述说法和计算方法有没有法律规定和依据?请求律师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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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13 22:42
应当等到伤情稳定或治疗终结后。
回复时间: 2010-08-14 00:23
一般应该以医疗期终结为鉴定时间。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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