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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妇女怀孕及相关问题

广东-佛山 01-16 16:08  悬赏 20  发布者:00123 给我留言  回答:(5)
大家好,在这里我想了解一下新劳动法,在职妇女怀孕假期规定..以及工作辞退方面的问题.孕假.产假.哺乳期 休假问题.
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1-16 16:1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你没犯错误)
回复时间: 2009-01-16 16:20
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09-01-16 16:45
1、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注: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
2《劳动法》第29条(新《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新《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回复时间: 2009-01-16 17:37
1、孕期假期没有特别规定,和普通员工一样,但是劳动保护方面有特殊规定。
2、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如果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单位用支付工资到三期期满,并支付赔偿金。
4、具体操作建议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09-01-17 10:29

 1、是劳动合同法,不是新劳动法。2、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照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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