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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医疗期及工资支付问题

 08-07 11:52  悬赏 0  发布者:wenjin……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佛山 回答:(2)
我司某员工于今年7月进行了心脏手术,其于2009年11月入职,按照国家规定,我司应给予该员工多长的医疗期?医疗期间的工资该如何计算?心脏手术属不属于严重病症,需要延长医疗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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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8月07日 16时59分
1、法律规定,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只有经医疗机构认定需要延长的,按鉴定报告延长。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
2、职工患病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有约定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没有约定的病假工资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医疗待遇应该实报实销。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07 12:13
1、法律规定,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只有经医疗机构认定需要延长的,按鉴定报告延长。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
2、职工患病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有约定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没有约定的病假工资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医疗待遇应该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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