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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前的最后一点疑虑

浙江-舟山 01-22 10:02  悬赏 30  发布者:cjlulf……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在08年7月份开始上班,当初我与单位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过后先签一年的合同。
    但是进入单位之后开始上班直到2008年底单位一直未与我签署劳动合同,6个月也一直以试用期薪水结算。直到2008年底签署了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的一年的劳动合同。
    现在我决定春假前拿到年终奖向单位正式提出辞呈,请问这样我需要支付因合同期内离职而产生的违约金吗?如果单位向我索要违约金我是否可以以他们对待试用期的问题来牵制他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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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1-22 10:46
属于公司违法,你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补交保险,给予赔偿,没有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09-01-22 11:09
公司先违法不与你签劳动合同。你可以先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如果单位不同意,可以辞职且不违约。
回复时间: 2009-01-28 14:59
不存在违约金问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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