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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培训协议期未满辞职违约问题

上海-闵行区 09-23 17:56  悬赏 20  发布者:手里推着个车……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11年5月被上海公司选送至其在澳大利亚的分公司(与上海公司为同一企业法人下属的分公司)培训1年,临行前与上海公司签署“以工代学”培训协议(以实岗工作代替培训),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要为上海公司服务满3年,不足3年者按比例赔偿培训期间澳大利亚分公司发给我的津贴。

我在澳大利亚分公司的一年间,未得到任何第三方培训,从事的仍是和原在上海公司一样的工作,澳大利亚分公司向我支付劳动津贴,所从事工作的证据如下:

1. 我在澳州分公司日常使用的名片上的职位,与在上海公司相同;
2. 我在澳州分公司对内、对外联系所使用电子邮件的签名档上所载工作职位,与在上海公司相同;
3. 我在澳洲分公司所从事工作内容,与在上海公司相同,有相关工作文件、纸质资料可调阅。

现在我向上海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因服务期未满,上海公司要求我支付违约金,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理?我是否应申请劳动仲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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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23 18:09
您好:
1、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这种情形下约定对你进行培训,如你违反则需要支付违约金。从形式上分析符合法律的规定。
2、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司是否对你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如果对方实际没有对你进行培训或者仅仅是一般的岗位培训,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事实是不成立的。
3、退一步来看,即使服务期条款成立,你承担的违约金也不应超过公司实际支付的费用。公司的举证比较困难。
3、辞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如果公司不给你办理退工手续,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9-23 22:45
公司要求合理,但是违约金不能超过培训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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