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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纠纷案件

云南-昆明 10-27 20:20  悬赏 5  发布者:456916…… 给我留言  回答:(4)
事件原委:我朋友小王给三老板孙某打工{做砖},由于砖机出现故障,老板孙某进行修理,修理完后试机器是否修好了,孙某就让小王打开电源,电源打开后机器工作把孙某的手指压断了一根,在孙某住医院医伤的整过过程中二老板给予孙某一定的赔偿,现在孙某出院,想问朋友小王索要赔偿,而且还扣押小王母亲的工钱。
我想咨询:小王有没有责任?他应当怎么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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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27 21:40
对于工伤,建议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被确认是工伤,拿工伤认定决定书在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向劳动局提出,由劳动局指定的工伤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综合你的月工资与单位协商索赔。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具体赔偿项目可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在司法实践中,怎样收集证据、收集什么样的证据对裁决的胜诉与否是非常关键的。
回复时间: 2013-10-28 10:23
你好,小王不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3-10-28 14:40
你好,属于工伤,小王在本案中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3-10-28 17:18
你所说的三老板指的是孙某是从他人手中转包的工程老板的话,因为他是承包人,没有单位跟他建立劳动关系,那他不构成工伤,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因为孙某是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开着电源机器运转的情况下去修机器的危险,此操作也不符合安全生产规程,由于其疏忽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故对事故的发生应自负其责;小王如果明明知道孙某正在鼓捣机器仍然打开电源,虽然是受孙某的授意,但他是成年人,不是baby,不是机器,应该能预见到这样做的危险性,应该灵活机动,不能机械地执行孙某的命令,所以此种情形下小王也应负一定的责任,但应该是次要责任;
    如果孙某是雇工,按照双方过错情况应该由雇佣他的雇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如果孙某是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情形下才构成工伤,应由跟他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如果孙某和你所说的二老板一老板是合伙人,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应由其他合伙人与孙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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