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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湖北-武汉 11-13 10:11  悬赏 0  发布者:stone_…… 给我留言  回答:(4)
今年7月1日入职一家公司,签订试用期4个月,合同期限4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在10月25日发出终止使用期合同的通知(没有详细的原因和书面证明,没有公章,只是一份WORD文档,并由行政人员转发),我们在10月27日写了一份签字按手印的声明给公司,要求公司对无故解除合同提出说明,要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赔偿一个月薪资走人,并要求在10月31日试用期到期前回复,但公司没有给出任何回应,我们于11月1日又以书面形式给予公司声明,要求以自动转正的方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依然未给予任何回应,到目前为止公司也不发放10月份的工资以及8-9月的报销费用,也不对我们进行任何的解释,我们下面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我们一同入职有3人是同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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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13 10:27
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你们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社保等。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3-11-13 10:30
你好。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如果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单位解除合同违法。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13-11-13 12:33
如果合同期限非三年以上,该试用期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回复时间: 2013-11-13 21:25
如果合同期限非三年以上,该试用期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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