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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签到表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公示与告之

 11-15 15:02  悬赏 20  发布者:郭大新 给我留言 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 回答:(1)
我是伊利集团一名奶源品保员,因为所管辖奶站出现严重掺假而解聘,无任何经济补偿,案件法院以受理,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奶站每出现一次严重掺假,对所管理奶站品保员解聘”,法院认为公司在5月份组织品保员关于规章制度的培训(有签字的培训签到表存在)公司以进行公示与告之,我的疑问是;公司的规章制度9月份下发新版本(关于解聘的条款无变动,同时新版本注时以前版本失效),新版本下发后未对我进行任何培训,而我所管辖奶站掺假发生11月份。5月份的这个签到表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公示与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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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1月15日 15时05分
你好,如果9月份下发的规章制度已经注销了5月份的,那么5月份的签到表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上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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