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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变更,有否应该享受经济补偿金?

北京-丰台区 12-13 23:36  悬赏 0  发布者:wqhwan…… 给我留言  回答:(2)
各位专家好,我家人是北京的,工作地点现在北京,她在一个总公司下的分公司工作13年了,与总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合同,现在由于公司整体内部调整,要把她调到离家很远的另外一个子公司(也在北京)去(她们部门里要调2-3个人调过去,其中包括我爱人),虽然那边子公司有班车,但考虑到距离实在太远,家里孩子还小,不方便照顾,所以我们决定不接受调整。但我爱人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好像是有一条写着“自愿服从公司的任何调整和安排”。我的问题是:
1、我们这种情况下,我们回复不接受调整,公司能否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与我爱人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要承担经济补偿金,需要承担多少补偿金?
3、由于是无固定期合同,我们能否选择即不接受调整,也不接受解除合同,要求继续按原有合同双方继续进行履行?
此外,我爱人但签完的合同不是两方各持一份,而是两份全由公司收回了,这方面有没有什么影响?公司这么做合不合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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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14 08:31
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3-12-14 08:57
1 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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