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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内蒙古-呼伦贝尔 01-08 14:52  悬赏 0  发布者:郭大新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伊利集团一名奶源品保员,因为所管辖奶站出现严重掺假而解聘,无任何经济补偿,案件法院以受理,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奶站每出现一次严重掺假,对所管理奶站品保员解聘”,法院认为公司在5月份组织品保员关于规章制度的培训(有签字的培训签到表存在)公司以进行公示与告之,我的疑问是;公司的规章制度9月份下发新版本(关于解聘的条款无变动,同时新版本注时以前版本失效),新版本下发后未对我进行任何培训,而我所管辖奶站掺假发生11月份。5月份的这个签到表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公示与告之。如果不构成,依据是那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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