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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综合工时问题

 02-05 16:41  悬赏 20  发布者:liyi12……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成都 回答:(3)
你好律师:
   想咨询综合工时扣吃饭时间。
   我们公司是按照综合工时计算(500小时每季度),我们入职没有告知我们综合工时的计算和需要扣除吃饭时间。我们现在上面是上一天休息一天,每天12小时(每天扣除一个小时吃饭时间),我们是一家商场的物业管理,涉及到保安和保洁等工种。实际我们吃饭没有固定的时间,是由领班和主管安排轮流吃饭,(比如我吃饭我岗位由其他同事带看)。在去年公司强制的要求下员工签订了一份自愿扣吃饭时间的协议。劳动合同没有预定扣吃饭时间,请问这样公司合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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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2月08日 17时20分
不合理的
我的补充: 2014-02-08 17:22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号 颁布时间:1994.12.1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06 09:36
可以进行投诉.
回复时间: 2014-02-06 22:29
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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