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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北京 02-07 16:53  悬赏 0  发布者:shenmi…… 给我留言  回答:(8)
我的劳动合同是与第三方签订的,签了3年的,(从2012.11.3-2015.11.2),现在公司想放弃中国服装市场,要撤掉所有的店铺,而且我现在的情况是在孕期,目前已经7个月了,预产期在4月中旬,现在店铺跟商场的合同是截止到2月底到期,目前上海总部还没有通知北京各店铺撤店事宜,我想咨询一下这方面是否有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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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07 16:57
您好,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4-02-07 16:55
你只能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权利,不能向该公司主张。
回复时间: 2014-02-07 16:59
可以向劳动派遣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谢谢回复,目前我是出于病假状态,这个赔偿应该怎么算呢?

回答:

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恩,谢谢!如有疑问我会跟您联系!

回复时间: 2014-02-07 17:02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02-07 18:25
你好,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并给予产假期间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14-02-07 21:04
你好,用人单位如果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劳动派遣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2-08 08:45
可以向劳动派遣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2-08 14:40
您好,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一旦遭到违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一旦非法辞退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二、应得赔偿
  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有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与公司协商不成的,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追问:

谢谢您的答复,目前我现在是出于病假状态,扣除保险,实发到手里的工资是790元,如果要求赔偿的话,也是要把保险金部分一起算在内吗?

回答:

您好,是的,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劳动纠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好的,谢谢!我已经看到您给我发的信息了,如有问题我会跟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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