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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辜把我的工作开除了,党籍也被开除了,我该怎么办
河北-邯郸 02-10 18:38 悬赏 25 发布者:jss200…… 给我留言 回答:(0) 1984年3月4日二矿打经办以661.2元贪污住宿费经济案把我的矿籍开除,3月5日通知财务科,二采区执行。3月7日二采区党员会讨论给我党纪处分时,才见到材料内容。当即写出申辩材料,同年3月29日纪委又以627.2元经济案给与我党纪处分。经复查后于同年7月13日纪委又以412.4元大名旅馆住宿费案,给我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此处分原件存二采区党支部,处分书左上角写有第三次,是党支部书王继清所写)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材料能够证明661.2和627.2元经济案中朱希贵249.8元、温玉桐146.8元和董新学68元的事实不存在。开除决定未撤销,1986年12月二矿又以长期旷勤为由给予除名,时间相隔2年零9个月。
1988年5月26日纪委玄成全又以627.2元经济案及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给我党内除名。除名决定书是三年后即1991年8月16日才要到手,材料中所列的事实全是假的,材料没有同我本人见面,他们没有核实事实,不让我参加党员会。 我的党费始终按期交纳,最后一次是1988年5月17日以邮局汇款6元,地点是内蒙得尔布尔林业局邮局。从1984年3月到1986年的5月期间,我从未犯过任何错误,为何1988年又给我除名处分?五次材料,四次处分,目的是不让我在二矿生存。
1969年至1984年3月4日一直是二矿回采区工人,曾出席过矿务局先代会,1975年代表二矿采煤工人赴355部队支援生产一年。1977年底至1983年10月派赴大名精神病医院护理病号,1981年在大名旅馆住宿期间,旅馆服务员田兰玉将我的自行车租给张三友(诈骗犯)被骗去,后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破案,抓获张三友。旅馆派人和我两次赴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对证要车,后张被判刑,车卖掉,钱挥霍。经服务公司经理贾培娥和旅馆主任王庚臣研究,按市场价280元赔车款,旅馆的钱就是住宿费,他们不能一次付清,要用住宿费赔车款逐月还,赔够为止。旅馆的决定我只能同意。总款412.4元超过280元的部分包括去山东的吃、住、车票和请客的开支,是旅馆同意的,从以住宿费赔自行车款到正常交住宿费,都是王庚臣主任说话执行的,这412.4元是实际住宿天数,有住宿登记薄可查,有往返车票日期可查,与二矿无利害关系。
处分材料互相矛盾,二矿的五份处分材料相互证明以下事实:
1、开除决定依据的661.2元和开除党籍依据的627.2元经济案是错误的,先661.2元后627.2元,第三次留党察看一年依据的412.2元,证明661.2元和627.2元经济案件不真实。
2、1986年除名决定证明1984年开除决定是错误的。因为1984年开除决定并未撤销,当时我已经无矿籍了,然而1986年又以长期旷勤给我除名决定,两次处分互相矛盾,且长期旷勤无事实依据。
3、1988年党员除名依据的627.2元经济案是1984年3月29日的第二次材料,而1984年7月13日(412.4元住宿费)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材料是第三次材料,该材料证明了第二次材料依据627.2元经济案是错误的。
4、复议意见书写到1984年4月—1985年不在矿上之说,有留党察看一年材料证明是陷害我的,因为留党察看材料上有我本人的签字,证明我当时在矿上,如果不在矿上参加党员会,该留党察看一年材料上就不会有我的签字。
还有1984年4月12日找郭万杰批生活费,郭万杰批5元作为4月12日—21日生活费,每天只合0.5元,比监狱的死囚犯生活费0.6元还低0.1元。找矿长和书记反映,后改为0.8元。直到7月20日二矿刘书记说:开除决定是集体研究的,我一个人不能叫你上班,新的材料没有上报,你只能回家等结果,我只好离矿谋生。
亲爱的党啊!伟大的母亲!您是指引我前进的灯塔,在您的教育培养下写申请书加入您的怀抱,在党旗下宣誓,交纳党费,还有一年预备期,28年后我的党籍被除名,竟然不让我知道事实,不给本人见面,不让本人在材料上签字。
1988年5月26日纪委玄成全又以627.2元经济案及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给我党内除名。除名决定书是三年后即1991年8月16日才要到手,材料中所列的事实全是假的,材料没有同我本人见面,他们没有核实事实,不让我参加党员会。 我的党费始终按期交纳,最后一次是1988年5月17日以邮局汇款6元,地点是内蒙得尔布尔林业局邮局。从1984年3月到1986年的5月期间,我从未犯过任何错误,为何1988年又给我除名处分?五次材料,四次处分,目的是不让我在二矿生存。
1969年至1984年3月4日一直是二矿回采区工人,曾出席过矿务局先代会,1975年代表二矿采煤工人赴355部队支援生产一年。1977年底至1983年10月派赴大名精神病医院护理病号,1981年在大名旅馆住宿期间,旅馆服务员田兰玉将我的自行车租给张三友(诈骗犯)被骗去,后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破案,抓获张三友。旅馆派人和我两次赴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对证要车,后张被判刑,车卖掉,钱挥霍。经服务公司经理贾培娥和旅馆主任王庚臣研究,按市场价280元赔车款,旅馆的钱就是住宿费,他们不能一次付清,要用住宿费赔车款逐月还,赔够为止。旅馆的决定我只能同意。总款412.4元超过280元的部分包括去山东的吃、住、车票和请客的开支,是旅馆同意的,从以住宿费赔自行车款到正常交住宿费,都是王庚臣主任说话执行的,这412.4元是实际住宿天数,有住宿登记薄可查,有往返车票日期可查,与二矿无利害关系。
处分材料互相矛盾,二矿的五份处分材料相互证明以下事实:
1、开除决定依据的661.2元和开除党籍依据的627.2元经济案是错误的,先661.2元后627.2元,第三次留党察看一年依据的412.2元,证明661.2元和627.2元经济案件不真实。
2、1986年除名决定证明1984年开除决定是错误的。因为1984年开除决定并未撤销,当时我已经无矿籍了,然而1986年又以长期旷勤给我除名决定,两次处分互相矛盾,且长期旷勤无事实依据。
3、1988年党员除名依据的627.2元经济案是1984年3月29日的第二次材料,而1984年7月13日(412.4元住宿费)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材料是第三次材料,该材料证明了第二次材料依据627.2元经济案是错误的。
4、复议意见书写到1984年4月—1985年不在矿上之说,有留党察看一年材料证明是陷害我的,因为留党察看材料上有我本人的签字,证明我当时在矿上,如果不在矿上参加党员会,该留党察看一年材料上就不会有我的签字。
还有1984年4月12日找郭万杰批生活费,郭万杰批5元作为4月12日—21日生活费,每天只合0.5元,比监狱的死囚犯生活费0.6元还低0.1元。找矿长和书记反映,后改为0.8元。直到7月20日二矿刘书记说:开除决定是集体研究的,我一个人不能叫你上班,新的材料没有上报,你只能回家等结果,我只好离矿谋生。
亲爱的党啊!伟大的母亲!您是指引我前进的灯塔,在您的教育培养下写申请书加入您的怀抱,在党旗下宣誓,交纳党费,还有一年预备期,28年后我的党籍被除名,竟然不让我知道事实,不给本人见面,不让本人在材料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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