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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公司工作调动,超市行业一直是总部工作,

江苏-常州 02-24 22:55  悬赏 10  发布者:山崖云天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一直是在超市总部信息部工作,由于企业效益差,公司具然调动我到门店做理货员这种变相辞退,工资待遇降低.我合同上的工作岗位:超市服务,工作地点是:超市总部及各连锁门店,工作要求中有一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超市服务工作,今后甲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工作调整(门店内岗位调整、门店间调整),调整时乙方必须先服从.有意见,在到岗后再协商调整,乙方拒不服从调整的,甲方有权按旷工处理. 现已为公司工作差不多十年.我拒绝调动,公司说我三天不去,算我自动离职,这个说法是否真实有效?请求帮助,我认为我是一直在总部工作,门店内和门店间的调整这个说法涉及不到我.如果经济补偿我该算多少,每月工资如下:
岗位工资、各项补贴、加班费  2250.00 
奖金 300.00
养老保险代扣 206.91 
医疗保险代扣 50.98 
总计 2292.11 
去年年终奖 11000
合同上还有甲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乙方基本工资为1320,并以此作为计发加班工资的依据.基本工资以外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按月计发,如果去申请劳动仲裁,请问经济补偿我该向公司索取多少?
问题补充:
问题是给我的经济补偿金只有两万,我觉得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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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25 10:12
1、劳动合同的超市服务工作岗位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既包括了信息管理,也包括理货员;且工作地点约定为超市总部及各连锁门店,公司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工作调整;
2、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将你从信息部调到门店做理货员,这是公司行使自主用工权的体现;
3、公司根据约定,如安排调岗员工局部到岗,超过三天视为自动离职,虽然是变相辞退,但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你有效的做法是先到岗,期间通过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的方式,尝试要求恢复原岗位;
4、如果你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不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会支持,期间的损失也会更大。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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