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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劳动纠纷

 03-05 15:51  悬赏 0  发布者:oouuyy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8)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怎么解释呢?如果对方联系不上,寄快件也没人签收 ,怎么都联系不上,那怎样才算当事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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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广东-深圳]
  • 关淼律师
  • 电话:15817444896
  • 15322积分
回复时间:2014年03月06日 11时19分
很简单,如果你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的地址邮寄通知,没有的可按照身份证上的地址邮寄,不行的公告送达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05 15:52
要具体分析。
回复时间: 2014-03-05 15:53
可以公告送达
回复时间: 2014-03-05 16:01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26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3-05 16:08
1,若是双倍工资方面,应从当月发工资之日算作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回复时间: 2014-03-05 16:13
不知道你问什么
追问:

我的意思是现在公司要通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但对方一直杳无信息,公司怕有麻烦现在想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告知对方。这样将来有纠纷的时候对方是不是就不能以不知道为由找公司麻烦?

回复时间: 2014-03-05 16:28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03-07 14:38
可以公告送达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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