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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动岗位是否合理

上海 03-09 14:57  悬赏 0  发布者:戴翀博 给我留言  回答:(14)
我原本在一家总部在青浦区的公司工作,面试后决定的工作地点是徐汇区宜山路,现已工作2年零1个月,3月3日我因为3月14~15日结婚向公司请假两天办理结婚事宜,公司基层领导批准后递交高层决定,下午,公司办事处负责人找我面谈,希望我能主动离职,我拒绝后公司于3月6日晚做出对我调动岗位的决定,并与3月7日交付我手中,要求我当日下午前往公司青浦总部报道,理由是我考核数月未达标,不能胜任工作。7日下午我和老公前往总部,提出申述,总部不接受申诉洽谈,只接受报到,并提出有异议可要求第三方仲裁。发生不愉快的争吵后我与老公被公司保安下令赶出公司,期间我们多次想再次沟通,直至下午9点才与下午的负责人重新建立联系,告知我们周六开始考勤记录已划归总部,不前来报到算旷工处理,公司有相关规定,3日旷工作为自动离职。我下周打算展开劳动仲裁,有几个疑虑希望得到帮助。

1,公司的绩效考核是否合理:请事假病假也会扣分扣工资(当日工资已扣,另行扣绩效工资);工作时和同事的交流态度也算评分标准,并没有可以衡量的标准;每月绩效考核的结果无需告知被考核人,考核细则也未已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传达给员工;每月签收工资均被视为默认考核结果。
2,不能胜任岗位的依据是以实际工作完成量为标准还是以考核数据为标准,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手册上均未有对他人需要态度恭敬的要求,签订合同时也无考核制度出台。
3,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调动岗位,导致每天上班距离过远,我家住陆家浜路马当路附近哪怕乘坐5:45的头班地铁也无法按时在8点以前抵达新岗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迟到所扣工资已接近我每日所收获工资,且会造成考核不合格的结果,公司可以合法以严重违纪辞退我。
4,合同岗位一栏在签字后交付公司盖章时遭到修改液涂改,由前台文员变更为文员,该项改动是否合法?
5,公司在合同以及员工手册中均未写明带薪年休假,也未在年底给与经济补偿,员工手册中规定只有满5年后才享受休假,我是否可以以这点为由要求解除劳工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6,在受理员工申诉时,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委托人的面谈请求,申请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以旷工为由做出自动离职的决定是否合法。
万分希望能得到您的回复,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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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09 15:55
一般来说单位要以“不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第二,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第三,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若满足以上条件,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
1.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并告知劳动者。

2. 用人单位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的。

3.调岗要注意合情合理。虽然法律规定员工不胜任岗位需要先培训或调动岗位,但对于这个岗位应该怎样调、调到何种岗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有任意决定权。从法律的内涵意思来看,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是随便的调,而是应从更加合理地和善意对待员工出发。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岗位使之尽可能地胜任好工作,以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如故意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的岗位,或存在明显的恶意,因而以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则属违法。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1、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培训或调岗前后均不胜任工作;2、有培训的证明或有调整工作岗位的证明;3、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4、通知提前30天发出,或者给予一个月工资后当天发出;5、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4-03-09 16:53
劳动合同有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具体履行地点,如果有明确约定,单位不应擅自从徐汇区直接调你到青浦区去工作,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协商解决,单位擅自变更依法无据。
追问:

合同时公司总部和我本人签订,注册地在青浦区,但实际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某办公大楼的分公司,该分公司未独立注册,合同上也有一条,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上海(或其他地点)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公司依据这一条把我调至青浦区总部,声明未离开上海行政区。

回复时间: 2014-03-09 17:11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管怎样,应当以有利于工作、有利于公司员工之间的团结和和谐、有利于公司业务的进行、有利于员工操作和执行等等,并且应当将各项制度的标准都张贴上墙或者以员工手册的形式发放到员工个人手中,或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到员工的邮箱当中,这才有利于员工在工作中具体操作和执行。更应当在每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其考核结果,或者将结果发到个人邮箱,用以对照以后工作中的执行,并不能按照每月签收工资即被视为对考核结果的默认。因此,贵公司的行为明显不当,不利于员工。
  2、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应当书面告知,而且公司应当将不能升任工作的根据及考核结果以及考核的依据都告知员工本人。
  即使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升任工作,还应当进行培训,如果经过培训还是胜任不了该工作,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调岗,而根据你的情况来说,公司并没有对你进行培训,就直接调岗,这是违反劳动相关法律的规定的;
  3、况且,对于调岗来说,应当更有利于员工完成工作,如果本来就不能升任工作,再调整为难度更大的工作岗位,那么这明显的属于不利于员工工作完成,就不是真正的调岗;而从你所描述的情况来说,调整你到离家更远的地方报到上班,那么明显不利于工作的进行,更不用说工作的完成。而公司以此为借口辞退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能够说明公司对你安排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可以要求变更。如果公司不能变更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并请求为你解决该问题;
  你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岗位为“前台文员”,而后在公司审查当中被改为“文员”
虽然相近,但是公司没有征得你的同意,应当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为可变更条款,你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公司变更回签订合同时确定的工作岗位;
  5、员工手册当中注明满5年才有带薪休假的条款,或者说公司这样的规定严重违反国家对劳动者的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应当受到相关部门的责令整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你可以对照一下你的情形,可以向当地的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对于进行补偿或者赔偿。
  当然,你应当将你对公司进行劳动仲裁的情况告知单位,如果单位以你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为你旷工为由做出自动离职的决定是违法的。
   如果还有疑问可以来电讨论!!
回复时间: 2014-03-09 17:40
公司行为违法!其理由也非常荒诞!你现在要做的就是保存好已有证据,继续到原工作位置上班!完全不用到青浦总部去,如果他们以旷工辞退你,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他们赔偿,根据你的情况也就是5个月工资。若需要帮助可点击左侧头像获取联系方式来电详询
我的补充: 2014-03-09 17:41
除此,你还可以主张要求未休年休假的加班工资,每年有5天
回复时间: 2014-03-09 17:49
公司的做法严重违法。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03-09 18:02
您好,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会获得司法机关认可的。
公司其实是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欺负员工,您不要屈服,尽快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回复时间: 2014-03-09 18:12
1、公司的绩效考核是否合理——公司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知会工会组织并在公司公示)可以扣分扣工资,按照劳动法规定 每个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其个人所得的20%,员工有权利知道每月绩效考核的结果,并有权提出异议。
2、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是徐汇区宜山路,公司换你去总部工作,属于合同变更,需要你的确认,你可以拒绝或者解除合同,何况这种变更明显是在为难你,逼迫你主动辞职而已。
3、前台文员变更为文员——如果这两种工作差别不多,或者实际上公司全部劳动合同只有文员的工种,那么变更合法。
4、员工年休假规定必须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否则规定违法,可以要求3倍工资补偿。
5、在受理员工申诉时,公司不可以拒绝委托人的面谈请求,申请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以旷工为由做出自动离职的不合法。
回复时间: 2014-03-09 19:55
1、公司考核,需要依据公司的规定来。公司的规定,应当合法,合理并张榜公布。

2、公司没有的规定,不应当作为考核的依据。

3、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公司岗位调整不是最终结果。

4、要求按原合同履行。

5、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6、双方协商需要自愿,公司不协商,你只好申请劳动仲裁。

7、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回复时间: 2014-03-09 20:30
1、公司规定不合理,没有效力;2、不能胜任工作,应该以“实际工作完成量为标准还是以考核数据为标准”为标准;3、如果合同上没有规定具体的工作地点,即便是没有不胜任工作,在市区内也可以变更地点的;4;合同已你手中的合同为准,如果你的也是给了,有效;5、休年假是根据规定,写不写都应该休假,没有休假,必须给付二倍的工资赔偿。6、公司可以拒绝委托人的面谈,如果你真的旷工了,没有自动离职,只有单位开除;
回复时间: 2014-03-10 12:15
可以就近咨询律师。你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03-10 17:26
1、不合理;
2、要看公司的考核标准合法性等分析;
3、有权拒绝调动安排;
4、未经同意的话,不合法;
5、不合法;可以要求享受年休假;不能解除;
6、可以;事假未经批准的话,属于旷工;应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4-03-13 09:10
你好公司不能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严重违法。
回复时间: 2014-03-13 09:44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如果调岗与上述相反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具体可以进我主页参考相关文章。
回复时间: 2014-03-13 17:02
您好,如用人单位无故调动岗位,可以要去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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