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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我被单位解聘了,咨询赔偿问题

 04-16 21:05  悬赏 0  发布者:冯金浪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清远 回答:(2)
我在英德冬瓜铺车站做厨房炊事员工作开始于2002年,于今年4月初单位突然通知我说我不是职工家属,要裁员,我不用去上班了。单位没有给我任何补偿,我是一个47岁的妇女,丈夫于2003年中风瘫痪在床,于2011年去世,自己独自抚养孩子,就靠微薄的1500元的工资支撑家庭开支,平时有空就去捡破烂补贴家用,突然失去工作对我打击非常大。我2002年到2004年单位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7月到2008年7月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帮我们购买了社保,之后解聘了劳动合同,但是仍然让我们去上班,重新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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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4月17日 01时36分
单位违法解雇你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追问:

我去劳动仲裁咨询过,他们告诉我能够追讨2008年至今的补偿,但是之前2002年到2008年的就无法追讨了,我保留了之前的所有工资单据和之前的劳动合同,也有人证,请问能够追讨2002年到2008年的费用吗?谢谢您的解答。

回答:

可以委托律师追讨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江律师,谢谢您的帮助!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16 21:46
这是可以搜集证据要求赔偿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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