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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更改劳动合同的事

 05-07 16:57  悬赏 0  发布者:snc000……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5)
我们公司准备在今年进行劳动合同修改,在原来双方我们跟公司双方的情况再增加一个劳务公司,进行三方签订合同,然后今后工资由劳务公司代发,请问一下,如果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想再继签合同,公司是否需要对我们进行赔偿,
问题补充:
请问一下,这样子是一个什么样的补偿法,如何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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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5月07日 17时16分
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的话可以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不肯赔偿就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多谢各位律师的建议。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07 17:02
能够要求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5-07 17:05
可以要求
回复时间: 2014-05-07 17:41
这种情况下不签署是有补偿的
回复时间: 2014-05-07 19:40
可拒绝单方变更合同主体, 如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公司经济补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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