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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内手写补充内容包括巨额违约金,能否成立?

 06-10 22:53  悬赏 25  发布者:symoo 给我留言 地区:甘肃-兰州 回答:(33)
本人是某艺术培训学校教师,前段时间签署了正式教师合同,合同期五年,合同内说如果提前离职要赔偿培训费、违约金等近八万元,另外之前还了一万元押金,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乎国家劳动法规?如果要提前辞职,是否必须赔偿合同补充开出的巨额违约金?
问题补充:
之前交了一万元押金,这是否合法?另外甲方曾说你们如果一定要提前离职而不交违约金,走法律程序乙方绝对不会胜诉的,我们会告你们,一告一个准,到时还要赔偿更高的数额。请问这是否真实?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6月11日 12时51分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回答如下:
  1、学校收取一万元押金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因此,学校向您收取一万元押金的做法是违法的,您可以要求学校退还。
  2、关于您辞职单位要求支付培训费用和违约金,需要根据企业对您提供的培训内容来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这种培训与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职业培训不同。
  我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我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是职业培训,而参加职业培训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对职业培训是不能约定违约金的。
  如果你参加的培训只是单位内部为了能够顺利上岗的相关培训,则我认为您参加的培训属于职业培训,而非专业技术培训。
  并且,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是需要提供培训费用的实际支出的证据的,例如,为员工报培训班的缴费凭证,例如为员工培训聘请培训老师的实际费用等。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用人单位随意说一个培训费用的数额,如果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也是不会支持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据此,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培训,支付了培训费用,在员工离职时也不能要求员工即赔偿培训费,又支付违约金。你们单位要求你离职时赔偿近8万元的赔偿费和违约金显然是违法的,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你们单位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您决定辞职单位要求您支付培训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即使需要支付部分费用,也不可能高达八万元。
以上回复,如对您有帮助,敬请采纳;如有不解,请及时追问,或来电咨询,韩丽丽律师团队愿为您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我的补充: 2014-06-11 12:52
  附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10 23:16
在法律上合同约定违约金是有限制的,另违约金的标准 原则上要与损失相当,否则可以要求调整,可以具体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2014-06-10 23:27
您好,押金不合法,法律对违约金有限制,不得超过实际损失30%。
回复时间: 2014-06-10 23:42
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押金,一万元押金你完全可以要求退还。

如果学校为你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你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你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你在服务期满前离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学校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学校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学校要求你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也就是说学校要你赔钱,首先必须是学校对你进行了培训并且花费了培训费;其次,学校要求你配的费用不能比这个培训费高,而且还需要扣除已经履行的期间所对应的培训费。
追问:

可是这个培训是该学校自己内部的培训,费用也是随着自己说了算,我觉得这个培训的价值并不能抵得上这个价格,这种情况怎么办?

回答:

这个价格是否合理,除了学校的意见外,还要看有没有物价部门的审批,市场的一般认知,如果最终闹上法庭,法官不会只听学校一面之词的。

回复时间: 2014-06-10 23:57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们如果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而获得双方认可的手写部分与合同的其他相应部分是一个整体,是受法律保护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果你参加了培训是单位委派,并且由单位出资,那么该进修后所订立的合同就有效,应当遵守,但是你所说的赔偿额相对较高,应当以培训费用为限,将培训费用平均到所订立的5年的劳动合同当中,那么按照这样的情况进行计算缺一年赔偿多少钱的问题;
    如果你没有参加培训,那么贵校约定相对较高的违约金,就应当按照本律师回答的第二条予以减少,也就是与对方的实际损失行当即可,如果没有造成损失的就不应当承担违约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从该规定来看,如果贵单位违反该条规定的第三项,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并请求解决。如果对方不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等,如果你想离开该校,那么你可以以该条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和补缴社会保险,那么对方所订立的违约金这一款就不再执行,因为首先是该校违约;
    5、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能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该校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将该一万元退还给你,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并请求解决该问题,如果你不想现在解决该问题,那么到时候你想离开时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一并解决。
    而该校所说的他们要告你们一告一个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11 00:02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所以  合同违约金不成立
追问:

单位有过培训,但是这个培训是单位内部的,费用由单位随自己来定。这个培训费用宣称三万元,可实际上不论在哪儿,哪怕是在国内顶尖高等学府进修培训,都不一定要这么多费用。所以很明显这个培训的价值完全没有那么高!这种情况有办法解决吗?
另外协议内还包括知识产权的赔偿,协议说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其他培训机构教学或办学,否则赔偿。
除了以上两个违约金部分,还包括一项不满约定年限离职需要赔偿违约金。那么,是否只有这一部分不成立,以上两项的违约金还是成立的?

回复时间: 2014-06-11 00:07
成立的
回复时间: 2014-06-11 06:35
确实进行了业务赔偿,约定成立。 你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回复时间: 2014-06-11 07:12
你好能针对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1、单位收取押金,保证金之类费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应当退还。
2、劳资之间牵涉培训,按劳动合同法,确实存在提前解除合同承担培训费用的违约责任,承担多少,原则是实际发生费用折合服务年限,承担剩余部分。你和单位就培训费用,将来会有争议,但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费用用最终应以相应实际开支为准。
3,另外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费用,属于用人单位违约。
4、建议理性维权,依法维权。你们是艺术人才,与一般意义上的简单上岗前培训有较大差别,希望三思后行,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分歧和争议,以免因小失大,作为公众人物一定要有大局意识,把个人声誉当作生命,而声誉是立体的,综合的,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4-06-11 07:43
1,看是否培训2,培训费用3,承担剩余合同时间培训费用。
回复时间: 2014-06-11 08:04
押金不合法;违约金的承担根据单位对你进行培训的具体实际情况。
回复时间: 2014-06-11 08:31
单位收取押金是不合法的,违约金也不能约定过高,如果约定过高,可以要求适当的调整,一般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回复时间: 2014-06-11 08:33
1、对于收取的押金,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押金,可要求单位退还,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对于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如果你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自愿签署服务期协议,应按照协议履行。单位确实提供了专项培训的,你违约需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高于实际培训产生的费用,对于单位过高的违约金可要求减少。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3、对于单位所说的告你,要求更高的赔偿金,你大可不必畏惧。仲裁委会依法并结合事实证据材料认定的。
4、建议你们先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保留好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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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6-11 08:34
1、收取押金违法,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禁止。
2、看单位是否提供了专项培训,有提供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提前离职所支付违约金以未履行的合同期限应分摊的培训费为限。
没有专项培训或虽有专项培训但未约定服务期的,员工辞职时都不涉及违约金的问题。
3、单位所说只是打消你维权的积极性,以便员工怠于或放弃维权。
我的补充: 2014-06-11 08:34
4、作为员工有辞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辞职并无经济补偿,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随时通知单位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6-11 08:46
你好,首先单位收取押金违法,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禁止。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形可以给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以外,其他任何情形都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如果有约定也是无效的
回复时间: 2014-06-11 09:01
1、收取押金不合。
2、要求支付违约金也违法的。
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06-11 09:05
单位不能收取员工的押金,违约金除非有培训事项,
回复时间: 2014-06-11 10:31
押金不合法;违约金的承担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回复时间: 2014-06-11 10:35
1、劳动法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收取押金。
2、寻找用人单位过错,合理的的解除劳动合同,如未上保险、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
3、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形,保密与接收过专业培训,详见下边《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4-06-11 10:38
1、收取押金是违法的。你不辞职也是可以要回来的。
2、在五年期合同中约定提前离职赔偿培训费和违约金是合法的。
3、如果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是可以依法要求降低到合适额度的。
4、对方说一告一个准是吓唬你的。你有权从实际情况出发选择提前辞职。
回复时间: 2014-06-11 10:52
缴纳押金的要求不合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可协商要求退回,如果协商不一致,可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至于培训费用要按用人单位的实际花费裁量,违约金一般也不会按照用人单位说的那么多。建议申请法律援助免费指派律师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6-11 11:12
你好,培训费、违约金是要求单位对职工进行的特别培训的支出费用,并与职工约定了一定的服务期限,职工未满约定的服务期限的,应当支付剩余服务期限的培训费。
押金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的。
回复时间: 2014-06-11 11:24
具体要看你的辞职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如果没有公司提出巨额违约金得不到法律上支持,收取押金不劳动法律规定。
回复时间: 2014-06-11 11:27
培训费用只是按照实际产生赔付,没有产生的不用支付,其他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他们所说的走法律程序你也不会胜诉,只是为了留住你,或者让你支付所谓的违约金,不用理会。
回复时间: 2014-06-11 11:42
综合你的描述你的咨询只要是三方面问题:一、抵押金,我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抵押金,所以一万元抵押金应该全额返还;二、培训费用,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适当培训费用的前提是实际向第三方支出了该笔培训费用,如果只是内部培训没有实际支出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可能性极低;三、违约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不存在民事意义上的违约金问题,该笔违约金原则上不会被保护。
回复时间: 2014-06-11 12:53
1、违约金不合法,押金违法;2、提前辞职培训费应该按照没有服务的年限退还的;3、押金辞职必须退还的,他们不退你一告一个赢;;4、我认为,他们一告一个输。个人意见,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回复时间: 2014-06-11 13:08
按照你们之前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期违约的约定走,如果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话是要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的数额是有限制的。
回复时间: 2014-06-11 13:13
收取劳动者的财物、押金等都是不合法的行为,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如果用人单位对你进行了培训,且双方约定了服务期,你如果没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理由而离职时,应该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回复时间: 2014-06-11 16:53
不合法.一般只赔单位支付的培训费。
回复时间: 2014-06-11 17:12
您好,押金不合法,法律对违约金有限制,不得超过实际损失30%。
回复时间: 2014-06-11 19:29
你好,收取押金肯定是不合法的
回复时间: 2014-06-11 19:31
押金不合法,可以退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学校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学校要求你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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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6-11 20:38
你好:如果参加单位的培训,可退换培训费,押金不合法,不能支持,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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