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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员工要求追缴社保

陕西-西安 08-04 16:15  悬赏 20  发布者:askour…… 给我留言  回答:(5)
有一名员工与我单位2010年签订合同,合同于2013年12月到期。到期后该员工辞职,2014年2月份的时候,因为找不到工作所以又返回公司工作,所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 合同开始日期是2014年2月开始的一年时间。现该员工辞职,要求公司补交2010年开始至今的社保(2010年至今单位没有交社保),请问第一份合同的社保需要给员工补交吗,因为中间差了一个月而且还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还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吗?
问题补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一次签订的合同结束后已经超过一年,该员工没有提出异议,而且还来公司上班,这样的话,第一份合同的社保还需要公司给补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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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04 16:29
单位应该补交社保。
追问:



为什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不是一年么?

回答:

关键是没超过一年。

追问:

如果超过一年呢,是不是可以只赔偿第二份合同的呢

回复时间: 2014-08-04 16:34
因员工之前已经离职,不属于劳动关系续期。按照规定应当补交社保。但补交社保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回复时间: 2014-08-04 16:38
您好,单位应当补缴社保,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08-04 16:41
单位需要给员工补交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回复时间: 2014-08-04 16:47
需要补交的
追问:

为什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不是一年么?

回答:

一般仲裁为处理社保问题是不算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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