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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陕西-西安 08-06 13:38  悬赏 10  发布者:ws1474…… 给我留言  回答:(6)
2013年7月1日,我入职一家培训学校担任授课老师。8月22日,与培训学校签署劳动合同并双方签字确认。该培训学校注册的公司为西安民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可是合同上却盖得是用友学院西安教学中心的章子。但是我并不知道这一情况,是在后来上班期间才知道老板根本没注册过用友学院西安教学中心。入职时承诺会给我缴纳五险,可是在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公司并未缴纳五险。而在2013年8月份,公司以培训为由收取我26800的培训费用,并承诺在5年服务期内分期返还。可是实际情况是公司从未开展过任何对我的培训。我在2014年6月30日提出辞职,并要求退还培训费,补交社保,一年期间工资扣税部分出具纳税证明或者退还我扣税部分。补偿一个月经济补偿金,申请了11个月双倍工资,老板不予受理。2014年7月我提出了劳动仲裁,第一次仲裁委以无法确定和注册公司民诺关系为由不受理。后来,我找了两个证明人才申请仲裁成功。现在我想知道如果老板不承认我和公司的关系,一口咬定我是和不存在的用友学院西安教学中心签的劳动合同,那会怎么样?我是不是什么都要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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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06 13:43
这是可以先申请仲裁的
回复时间: 2014-08-06 13:45
你好,证明用工事实可以用劳动合同以外的方法来证明,比方说工资单,签到记录等。
回复时间: 2014-08-06 13: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追问:

现在仲裁已经受理这个案件 被申请人是真实存在的民诺公司 并且将于9月5日开庭 开庭时我应该如何争取我应有的利益

回答:

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回复时间: 2014-08-06 15:04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追问:

现在仲裁已经受理这个案件 被申请人是真实存在的民诺公司 并且将于9月5日开庭 开庭时我应该如何争取我应有的利益

回答:

已经被确认为真是存在的公司,建议您将事实和证据提交给法官。

回复时间: 2014-08-06 15:17
如果你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很可能会被驳回仲裁请求,建议电话咨询律师,详述你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4-08-06 15:29
先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15日上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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