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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享受到的权利

内蒙古-乌兰察布 03-31 15:38  悬赏 0  发布者:zcl139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一名临时工,1996年上班,单位一直没有和我签协议,没有交纳四险。2006年8月单位与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同意交纳四险。
2008年让签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我拒签。后让签订与劳务公司的协议,当时他们说与工资没有任何关系,又不让拿走看,内容很多,但他们写的很少,时间紧,催着签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协议是否属于蒙蔽,起诉时是否能成立,能否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再则一式双份的另一份不给我们。这时工资如何决定。
 另外,1996年到2006年8月份之前的四险能否要求单位补偿。2005年我自己交纳了社会保险,单位是否给我退回?在与单位纠纷之时,单位是否有权停止我的工作?
   如果我的权利能得到保障,我需要怎么做,先做什么,再做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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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4-01 12:30
如果你不能证明在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况,那现在要否定劳务派遣协议比较困难。如果单位一直没有给你缴纳社保,那你可要求单位补缴以往社保,但一般只支持到04年2月1日。你自己缴纳的社保,可要求单位退补你单位应缴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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