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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

江苏-苏州 04-02 08:02  悬赏 0  发布者:zyfszl 给我留言  回答:(1)
大家好!05年10月份我进入一香港公司至08年10月底。08年10月公司解除了与我的合约。当时法律知识不太懂,稀里糊涂签了公司的协议,最后赔偿我三个月的工资。事后才知道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赔偿我6个月的工资。
     另外,我05年10月份进入公司的,但是公司07年5月份才给我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医保,住房公积金的。这样下来,我实际工作3年,养老保险,医保,住房公积金才交1年零三个月,请问各位大哥,我的工资赔偿和保险等还能要回来吗?应该怎样做才能把公司逃掉我的部分钱讨要回来?在此,万分感谢各位大哥的帮助,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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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4-02 09:47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标准支付赔偿金,但在现实中,很难让仲裁裁定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违法解除,至于欠缴的社保,因为07年5月公司为你缴纳社保,所以以前未缴社保追讨涉及个时效问题,目前主张已经过了仲裁1年时效,很难要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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