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陈皓元  刘平  李晓航  申维丰  
该问题已关闭

如此“工作内容”约定是否有效

浙江 04-04 13:18  悬赏 0  发布者:shou00……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在签订合同时,公司在所有人的劳动合同的第二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中仅填上了“保险”,而未写实际从事的工作及岗位。
因所在公司属保险公司,所有工作从广义上来说均与保险有关,而现在公司在“工作内容”,仅写“保险”,未明确在用人单位从事什么岗位的工作及所从事的具体工作,但在公司内部的人事制度,是有明确的岗位定义及岗位内容,只是公司没有按此签订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已签定,在事后想想觉得有些后怕,按此约定,公司是否可在公司范围内任意调整工作岗位,而不需要与本人商量,反正所有岗位均可说与"保险"有关?
基于上述情况,我能否主张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的约定无效?或者以何种理由或方式能说明其无效?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4-04 16:36
应当可以。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河北保定
黑龙江哈尔滨
福建厦门
浙江杭州
北京海淀区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广西南宁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2663
河北 保定
人气:287439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7489
重庆 渝中
人气:396895
福建 厦门
人气:123745
浙江 杭州
人气:10113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